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興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筱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51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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