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興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筱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51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