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退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退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10月20日本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蘇秋津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