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一一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一六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偽造署押,足以生
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調查筆錄上偽造之「 嚴孫瑤 」署名壹
枚、指印叁枚、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內偽造之「嚴孫瑤」署名、指印各三枚、告知權利
書內偽造「嚴孫瑤」簽名文字一枚、指印劃押五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除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外,補述:接續於該日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調查筆錄上偽造「嚴孫瑤」簽名文字一枚、指
印劃押三枚,於搜索扣押證明筆錄內偽造「嚴孫瑤」簽名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