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陳銀鑾
巷6弄13號被告 張秀金
11號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苗簡字第105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190,950元。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恰於刑事簡易判決處刑之同日提起,無法區分判斷彼此先後,應寬認其仍符合附帶民事訴訟提起期限之規定(同法第488條參照);且因行政分案流程之必要時間,現實上無法與刑事判決同時裁判,此種情形,解釋上應不受同法第501條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判決同時裁判之限制,以上均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靜雯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