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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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4號上訴人廣杰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李金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配特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建字第1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08,4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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