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6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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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615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等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附表:被告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號│名│刑│日期│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一│施用第│有期│99年│板橋地檢99│板橋地院99│99年│板橋地院99│99年│││二級毒│徒刑│3月│年度毒偵字│年度簡字第│7月│年度簡字第│8月│││品│四月│18日│第3158號│6309號│30日│6309號│24日│├─┼───┼──┼──┼─────┼─────┼───┼─────┼───┤│二│施用第│有期│99年│板橋地檢99│板橋地院99│99年│板橋地院99│99年│││二級毒│徒刑│4月│年度毒偵字│年度簡字第│9月│年度簡字第│10月│││品│五月│7日│第3441號│7414號│2日│7414號│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