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24號聲請人 林文智 即鈺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楊家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備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鈺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鈺齊公司)之清算人,謹依法編造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並將上開清算期內各項決算表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31日提請股東會承認,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法院辦理公司清算完結之聲報事件,對清算人向法院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是否經股東會承認,加以審認,非無其法律依據。且法院對於清算人聲報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法律上並無應由法院核准之規定,自無為任何處分之必要,即使法院以函准予備查,仍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最高法院67年度臺抗字第41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法院對於上開事件,依前述規定,僅需對於清算人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結算表等是否經送請股東或股東會審查承認,盡其監督上之審查,即符法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非抗字第10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鈺齊公司前經經濟部以100年3月18日經授中字第1003177286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字第13號卷宗核閱無誤。又鈺齊公司業於100年8月31日清算完結,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並將上開清算期內各項決算表送經監察人審查且經股東會承認,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3號聲報公司清算人卷宗卷宗核閱屬實,應可信為真實。是依前揭說明,應認聲請人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應准予備查。另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規定,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僅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