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14號
原告 王嘉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青禾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青禾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應 陳明 被告公司之營業登記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之5,為何起訴狀記載被告公司地址為屏東縣○○鎮○○○街00巷000號?又本件事故發生地點為何?有無向警方報案紀錄?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