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491號

原告 翁惠雯

訴訟代理人 林子恒 律師

被告 王重傑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

賴巧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被告聲請送社團法人嘉義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嗣鑑定有結果再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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