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8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周家均 (周德良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0樓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周韋廷、周家均為被告周德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查本件民國113年4月12日判決後,被告周德良於同年月25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可據。又被告周德良之繼承人為其子周韋廷、周家均,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可憑,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