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8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被告 周韋廷周德良 之繼承人)

周家均 (周德良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0樓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周韋廷、周家均為被告周德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查本件民國113年4月12日判決後,被告周德良於同年月25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可據。又被告周德良之繼承人為其子周韋廷、周家均,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可憑,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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