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李建興
李建發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複代理人 黃奕褱 被告宜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臧美騏 訴訟代理人 楊紀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關於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圍牆、鐵捲門拆除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萬8,720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另該項聲明關於請求被告將埋設於系爭土地之地下自來水、電信、電力管線拆除部分,核其性質係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44萬8,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件:
面積6.2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06年1月公告現值12萬8,000元=79萬8,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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