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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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51號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10月7日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中簡字第223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部分)。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即附表編號2之強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343號判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10年,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53號駁回上訴確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不予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