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敬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具保人 林品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以110年度訴字第29號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而被告是否在逃匿中,則以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之裁定對外生效時之情況為斷(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羅敬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林品瀠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1份在卷可稽。嗣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等情,固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本院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惟被告已於民國110年11月20日因另案羈押於法務部○○○○○○○○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本院前於110年12月30日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然該裁定並未宣示或公告,而係於111年1月11日始向具保人送達而對外發生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可證(本院卷一第261頁),故原裁定對外生效之前,被告已因另案緝獲羈押中,與「尚在逃匿中」之要件不符,本院原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有未洽,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鄧瑋琪法官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