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立翔本件被告戴立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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