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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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4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420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宜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74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一日一百年度審易字第一九八六號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宜倫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986號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嗣認本件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黃振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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