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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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659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97年2月13日所為之裁決(北市裁二字第裁22-H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之機車駕駛執照,業於民國96年3月7日因未繳納第A1A112021違規案罰鍰,被易處逕行註銷在案(註銷期間為96年3月7日至97年3月6日)。茲受處分人於96年12月16日1時許,在臺中縣○○鄉○○路○段,因「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駛機器腳踏車」之違規,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依法開單告發,並由原處分機關於97年2月13日以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不知道駕駛執照業經註銷,因當時未居住在戶籍地址,所以未收受A1A112021違規案件之裁決書,則註銷駕照之處分於法未合,本件原處分機關自不得以受處分人無照駕駛處以罰鍰,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亦定有明文。而行政程序法中對於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又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另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於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
1項、第73條第1項、第74條、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受處分人之戶籍地址自民國93年8月9日起即設於臺北市○○區○○里○○○路○○巷○號4樓,且於97年2月22日始遷移至目前之居住地址臺中縣○○鄉○○村○○街○○巷○○號6樓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及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參。又依卷附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97年1月10日北市裁三字第09730002600號函所示,受處分人第A1A112021號違規案件之違規時間為94年10月17日,前揭交通違規行為,因受處分人遲未於期限內辦理陳述或結案,而由原處分機關逕行裁決,並將裁決書於95年2月17日依受處分人當時之戶籍地址即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以郵務掛號送達受處分人,惟經郵務人員以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而將該送達文書寄存於北投山腳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製作等情,有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受處分人第A1A112021號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書既已合法送達,而受處分人並未依限到案,則原處分機關因而辦理註銷受處分人之駕駛執照1年,尚非無據。
五、又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金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本件受處分人之駕駛執照既經原處分機關依法定程序註銷,原處分人於駕駛執照註銷期間,而尚未考領新駕照之前,自不得騎駕機車。迺受處人竟仍於96年12月16日騎駕機車,因而遭警舉發,並由原處分機關裁決罰鍰新臺幣6000元,自無不當。受處分人仍執前開理由聲明異議,依法未符。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