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王韋文 被告 劉炬良
利高每敏行 法定代理人 潘諺震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張震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