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248號原告 楊陳金鳳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琴 被告 黃炳耀 查原告與被告黃炳耀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不得將蒸氣、臭氣、煙氣、熱氣及其他與此相類者排放至原告所有之高雄市○○區○○街○○○巷○號建築物內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100,000元部分,業據原告繳納裁判費1,0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紙附卷可稽,故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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