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688號
原 告 徐宗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季瓊生 、 王雅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
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