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688號
原   告  徐宗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季瓊生王雅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
  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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