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68號
法定代理人 邱秀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海天營造有限公司、許 杜碧雲 間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301,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