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3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三0七號
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複代理人 周淑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本院台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四九三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丁○負擔百分之五十七,餘由上訴人乙○○負擔。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一)被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之北市財五字第○九三三○八七八六○○號函第二項中承認:「--係六十五年九月間辦理土地分割,當時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誤認二四七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故向 許瑤 收購,惟事後發現二四七地號土地並非道路用地,而係建築用地,導致建築線往北移,造成本市○○區○○○路○段○○○巷五十六、五十八號四層樓房屋之北側,有二塊市有畸零土地,--」此為握有公權力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不當所造成,絕非上訴人購買合法建築之房屋所能知悉而得加以防範,故上訴人絕對沒有占用市有土地之不當得利情事發生。
(二)另上開函文第三項明述:「--本市○○區○○○路○段○○○巷○○○號四層樓房屋主建物,雖未占用市有土地,惟庭院大門有占用市有土地,--」由上顯而易見,系爭五十六號房屋主建物絕對沒有占用市有土地,係不爭之事實甚明。又上開函文雖稱:庭院大門有占用市有土地等語,僅係一樓庭院部分而已,因上訴人住在系爭五十六號四樓和五十八號二樓房屋,所進出之樓梯間大門,早在八十五年十一月底接獲台北市政府通知,即依規定自行拆除重做,並退縮至八十五年九月二日,台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鑑界指明之界址無誤,即已將二至四樓進出之樓梯間大門占用市有土地騰空返還台北市政府,自此已無不當得利情事存在。另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測量大隊、被上訴人等單位相關人員,於九十三年二月間現場會勘時,上訴人當場向被上訴人之經辦人員 張素珍李碧蓮 指證,二至四樓所進出之樓梯大門,早已拆除重做,確實沒有占用市有土地,並獲驗證,且上開經辦人員回應要告知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予以修正,但卻未如是照做,即政府官員對人民言而無信。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被上訴人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北市財五字第○九三三○八七八六○○號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北市財五字第○九三三一九六七八○○號函、陳情書、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北市工二字第○九三三一六○六三○○號函各一份為證。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上訴駁回。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一)按本件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必須查明之事實,為上訴人所有之建物,是否無權占有被上訴人管理之市有土地,該占有之事實,是否無法律上之原因,上訴人有無獲有利益,有無導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而經原審法院實地勘查結果,上訴人所有之建物,確實無權占有使用被上訴人管理之市有土地,且上訴人之占有,並無法律上之原因,上訴人因此享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使被上訴人受有無法使用上開土地之損害。
(二)至上訴人之上訴理由,均在陳述以及質疑本件系爭土地先前重測時,可能有誤之問題,與本件爭議重點在於是否有無權占有之事實,並無關係。按在都市地區因為建築及開發問題以及自然地形、地貌之變化,甚且因測量技術之進步,土地本來就必須定期重測。本件測量大隊之重測過程,並沒有任何違法失誤之處,而在判定有無不當得利,係以現實是否有無權占有之事實,作為判斷之依據。至於地籍重測及地號合併或分割,以及是否中間因而產生誤差,除非經由行政程序,或者地政及測量單位對於現有之地籍圖,有所更正,否則就必須依現實地籍圖之狀態,判定有無無權占有之狀態。本件經原審法院現場履勘,確有無權占有之事實,則不當得利之情形,至為明顯,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所爭執者,並無理由。
三、證據: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坐落台北市○○區○○段一小段二四二、二四七、二
四八、二四九地號土地,為台北市政府所有,由被上訴人負責管理,惟上訴人丁○、乙○○所有分別坐落台北市○○○路○段○○○巷○○○號四樓、同巷五十八號二樓房屋,無合法之正當權源,竟分別占用上開土地如附圖所示C、D、E、F、J部分及C、D、E、F部分,上訴人因此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而使被上訴人受有無法使用收益上開土地之損害。是依出租公有土地之租金,係以土地申報地價之年息百分之五為基準,上訴人應返還自八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不再占用上開土地之日止,相當於土地總價額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租金利益。爰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請求上訴人丁○給付新台幣(下同)壹萬壹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不再無權占用如附圖所示編號C、D、E、F、J部分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壹佰玖拾捌元;和請求上訴人乙○○給付捌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不再無權占用如附圖所示編號C、D、E、F部分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壹佰肆拾玖元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為前開房屋之購買戶而非起造人,僅得依據台北市政府所發給之土地所有權狀,判斷前開房屋及坐落基地之合法性及完整性,交易後若有瑕疵產生,上訴人應係受害者而非得利者。另上訴人所有之前開房屋,係依台北市政府核准之建築線合法建築,自可信賴無越界之可能,台北市政府本身測量錯誤之責任,應自行承擔。況台北市○○○路○段○○○巷○○○號、五十八號二至四樓之樓梯間大門,已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拆除重建內縮至台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於八十五年九月二日複丈時,所指明之分界點,依台北市政府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八五)府財五字第八五○七八四三四號函文意旨,台北市政府亦不再向上訴人請求不當得利,是被上訴人之請求,為無理由云云,資為抗辯。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被上訴人主張前開二四二、二四七、二四八、二四九地號土地,為台北市政府所有,由被上訴人負責管理,上訴人丁○、乙○○分別為前開五十六號四樓、五十八號二樓房屋之所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四份,建物登記謄本二份在卷足憑,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兩造爭執之爭點:至被上訴人另主張上訴人丁○、乙○○所有前開五十六號四樓、五十八號二樓房屋,無合法之正當權源,分別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C、D、E、F、J部分及C、D、E、F部分,應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部分;則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抗辯之。是本件兩造爭執之爭點,即在於:上訴人所有之前開房屋,是否占用系爭土地?
五、關於本件之爭點,分述如下:
(一)經查,本件經原審法院至前開土地、房屋現場履勘,並囑託台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測量,依該測量結果,上訴人丁○所有之前開五十六號四樓房屋,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C、D、E、F、J部分,上訴人乙○○所有前開五十八號二樓房屋,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C、D、E、F部分,占用面積均如附圖所示,此有該土地複丈成果圖、勘驗筆錄在卷可證。是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丁○、乙○○所有前開五十六號四樓、五十八號二樓房屋,分別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C、D、E、F、J部分及C、D、E、F部分,自屬可取。則上訴人辯稱上訴人所有之前開房屋,均未占用被上訴人管理之系爭土地云云,自不足取。
(二)按無權占有他人之房屋及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六九五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本件上訴人所有之前開房屋,無合法之正當權源,占用系爭土地之前開部分,獲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被上訴人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即屬有據。次按,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此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時,準用之,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五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謂土地價額,依同法施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係指法定地價而言,而法定地價,依土地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係為土地所有人依該法規定所申報之地價。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然公有土地則以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亦定有明文。又基地租金之數額,除以基地申報地價為基礎外,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並與鄰地租金相比較,以為決定,並非必達申報總地價年息百分之十最高額,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一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系爭土地位於城市地區,自有上開規定適用。而依卷附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所載,上訴人丁○所有前開五十六號四樓房屋,占用前開土地如附圖所示C、D、E、F、J部分,面積共零點八平方公尺,上訴人乙○○所有前開五十八號二樓房屋,占用前開土地如附圖所示C、D、E、F部分,面積共零點六平方公尺。且系爭二
四二、二四七、二四八、二四九地號土地,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之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伍萬叁仟叁佰元,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之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伍萬柒仟伍佰元,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迄今之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伍萬玖仟肆佰元,此有台北市地價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位處台北市○○○路○段,鄰近台北市圖書館總館、大安國宅,對外交通便利,生活機能良好,有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周圍街道圖、照片在卷足參,亦有原審之勘驗筆錄可按。參以,台北市公有土地出租時,係以土地申報總價額之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租金,此亦有台北市政府八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八十二府財五字第八二○五一五○○號函在卷可憑。則本院斟酌系爭土地所在地四周景況,被上訴人所受損害,上訴人所受利益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依系爭土地申報價額之年息百分之五核算之不當得利,應屬合理。故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丁○、乙○○自八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止,依系爭土地申報價額年息百分之五核算之不當得利,分別為壹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捌仟叁佰陸拾貳元,另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每月應給付之不當得利,各為壹佰玖拾捌元、壹佰肆拾玖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
六、綜前所述,上訴人丁○所有之前開五十六號四樓房屋,確實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C、D、E、F、J部分,上訴人乙○○所有前開五十八號二樓房屋,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C、D、E、F部分。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前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自屬有據。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至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零三條復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並未約定遲延利息之利率,亦未約定給付之期限,係屬於未定有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揆諸前述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三第一項前段、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丁○、乙○○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分別自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同年月二十日起,就上開款項負擔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故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丁○給付壹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不再占用如附圖編號C、D、E、F、J所示部分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壹佰玖拾捌元;及請求上訴人乙○○給付捌仟叁佰陸拾貳元,及自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年三月一日起至不再占用如附圖編號C、D、E、F所示部分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壹佰肆拾玖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則原審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且就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復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依職權宣告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所提被上訴人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北市財五字第○九三三○八七八六○○號函、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北市財五字第○九三三一九六七
八○○號函、陳情書、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北市工二字第○九三三一六○六三○○號函,經審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毋庸再予審酌,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詹駿鴻法官姜悌文附表:
一、上訴人丁○部分:占用如附圖所示C、D、E、F、J部分,面積共零點八平方公尺(C、D、E、F部分各占用六分之一,J部分各占用四分之一)
85.4.1-86.6.30:53300×O.8×0.05÷12×15=2665
86.7.1-89.6.30:57500×0.8×0.05÷12×36=6900
89.7.1-90.2.28:59400×0.8×0.05÷12×8=1584以上合計:00000
00.3.1後每月金額:59400×0.8×0.05÷12=198
二、上訴人乙○○部分:占用如附圖所示C、D、E、F部分(各占用六分之一),面積共零點六平方公尺
85.4.1-86.6.30:53300×O.6×0.05÷12×15=1999
86.7.1-89.6.30:57500×0.6×0.05÷12×36=5175
89.7.1-90.2.28:59400×0.6×0.05÷12×8=1188以上合計:8362
90.3.1後每月金額:59400×0.6×0.05÷12=149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陳鳳瀴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