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90號聲請人乙○○
號相對人甲○○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7日通知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8年3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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