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336號上訴人丙○○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 律師被上訴人甲○○
己○○癸○○庚○○壬○○乙○○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甲○○為被上訴人戊○○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戊○○業於96年5月31日死亡,應由繼承人甲○○承受並續行訴訟(另一繼承人乙○○業經本院於98年3月3日裁定承受訴訟,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湯美玉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