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暴利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209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
乙○○台北市內湖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暴利行為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98年5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賴以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