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小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投小字第14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9年5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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