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家抗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抗字第一一九號
抗告人丙○○兼右二人右抗告人因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處間變賣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二三七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查被繼承人 黃飛黃 在大陸地區之繼承人甲○○、丙○○、乙○○具狀向本院聲明繼承被繼承人黃飛黃之遺產,經本院家事法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北院文家福字第八十九聲繼字第一四九號通知准予備查在案,因被繼承人黃飛黃所遺之財產為不動產,地址為臺北縣新店市○○街○○巷○號二樓(下稱系爭房地),依法在大陸地區之繼承人甲○○、丙○○、乙○○不得在台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應將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且繼承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二百萬元,而聲請人為移交遺產給甲○○、丙○○、乙○○,自有變賣黃飛黃遺產以便依法交付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黃飛黃所有如附表之遺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應係被繼承人配偶即抗告人甲○○,僅因甲○○
未取得臺灣之指定代理人應維護法定代理人之權益,本件指定代理人已侵害法定代理人權利,所為本件聲請應為無效。
㈡系爭房地經新店市政府規劃為拆除改建範圍,屬限制買賣而不能過戶,惟相對人
不與抗告人等協商,甚至不告知抗告人等,亦未向新店地政事務所查詢,即片面欲變賣抗告人等之不動產,濫用抗告人之資金。
㈢依據被繼承人所立遺囑,系爭房地係為供幼子出國留學欠缺經費時,方可變賣。
㈣抗告人甲○○二年前患有重大疾病需在臺灣治療、休養五年以上,系爭房地係抗
告人甲○○在臺灣唯一棲身之所,且依前開說明亦不能過戶,於新店市政府未改建前,請予抗告人甲○○在此居住。
㈤抗告人甲○○亦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將系爭房地部分出租予第三人 張先順 ,租期十年,甲○○亦將於此居住,為免不必要糾紛,爰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按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定有明文。次按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相對人既由原法院指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而相對人為一行政機關,非如自然人能自為訴訟或非訟行為,即需由該行政機關之代表人為法定代理人,以代理該行政機關進行訴訟或非訟行為,且該法定代理人係擔任相對人機關之法定代理人,非被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抗告意旨稱應由被繼承人配偶為遺產管理人之法定代理人,顯於法律有所誤解。
四、再按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台幣二百萬元;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四項定有明文。次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第八條之一規定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經查被繼承人所遺財產為不動產,參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八十六年之修正理由「原第四項及第五項有關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之規定,容易混淆而產生疑義,為避免台灣地區繼承人於申報繳納遺產稅時有所誤會,爰予合併,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及同法第六十九條「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可知大陸地區人民就遺產為不動產之繼承,僅得就不動產變賣換價而就金錢為繼承,不得就不動產物權為繼承。故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繼承人即抗告人等僅得將對於系爭房地之繼承權利折算為金錢價額,且繼承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二百萬元。而相對人為分派核發遺產予抗告人等,依法即有變賣系爭房地以便交付金錢予抗告人等之必要,否則即無從移交遺產予抗告人。縱抗告人主張「系爭房地經新店市政府規劃為拆除改建範圍不能過戶、被繼承人之遺囑就系爭房地之變賣有所限制、系爭房地為抗告人甲○○在臺灣唯一住所、抗告人甲○○已將系爭房地部分出租予他人為期十年」等語屬實,亦僅係相對人就系爭房地實際為變賣行為時,是否有人願意承買、能否將系爭房地順利賣出換價為金錢之問題,與原法院依法准許相對人聲請變賣系爭房地之裁定並無關聯。相對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之系爭房地,原法院依法准許,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勝吉法官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