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林明志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本判決當事人欄位、事實及理由欄位中關於「祈家威」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劉清景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