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57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郭瑋瑜 即 王慶坤 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美文 即王慶坤之繼承人債務人 王英丞 即王慶坤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慶坤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
權人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慶坤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
權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慶坤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