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葉黃毅 原告 練佳瑀 被告 顏瑞典 被告 盧學亮 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44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辛茹法官吳佳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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