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原告 李碧蝦 被告 張毅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4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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