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唯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5613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唯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唯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藍唯軒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7至8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乙節,有受刑人民國109年4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另上開得易科罰金之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開說明,無庸更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年3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0月23日│107年11月08日│107年10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83、539號│第83、539號│27133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704號│108年度中簡字第704號│108年度易字第35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4月17日│108年04月17日│109年01月1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704號│108年度中簡字第704號│108年度易字第35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5月06日│108年05月06日│109年02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2數罪併罰已│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編號3至6數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5月)臺中│7265號│定刑有期徒刑1年8月)│││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265││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號││3902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20日│107年10月20日│107年10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7133號等│27133號等│27133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511號│108年度易字第3511號│108年度易字第35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1月10日│109年01月10日│109年01月1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511號│108年度易字第3511號│108年度易字第35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02月25日│109年02月25日│109年02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02號│3902號│3902號│└────────┴───────────┴───────────┴───────────┘┌────────┬───────────┬───────────┬───────────┐│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1月14日至107年│107年08月01日││││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7133號等│3296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511號│108年度訴字第1293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01月10日│109年03月0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511號│108年度訴字第129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02月25日│109年04月07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903號│5613號│││││刑期屆滿日111年9月20│││││日(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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