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12號原告鄭柳被告 魏啟昌 上列被告魏啟昌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桂英法官柯姿佐以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