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903號原告 李玉海 律師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甘玉惠 、 江松溪 、 林文清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