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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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委任保證款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楊清貴
洪紹銘 被告誠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華 被告 郭貝湖
李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委任保證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1日下午2時23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陳報是否於誠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中申報債權。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