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27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肆仟捌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新台幣壹仟貳佰
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