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5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原告與被告乙○○等二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