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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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384號
原   告 丙○○
被   告 金鼎營造有限公司
            91號
法定代理人 甲○○
            91號
訴訟代理人 乙○○
            9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上午十一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桃園市○○路○○○號)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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