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47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因確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所負
汽車相關稅捐金額總額,並按此金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