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64號
原 告 陳倢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克全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訴之聲明,以及陳
報原告依訴之聲明對被告請求訴訟標的之金額,並按該訴訟標的
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
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起訴狀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本件原告起訴表明其向被告承租之房屋發生水災,致受有損
害,請求被告賠償,惟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例如請求被告給付特定金額)。
三、本件原告依法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其所請求給
付之訴訟標的金額,致本院無法依訴訟標的之金額,以裁定
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四、揆諸首揭說明,依法自應定期命原告補正起訴狀上訴之聲明
,以及補繳裁判費,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芷寧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