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87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君浩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鄭君浩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涉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等罪嫌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情形,故認本案就被告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子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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