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五之犯罪,分別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參月、伍月,與附表所列編號三、四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
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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