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丙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時間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請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一所示判決之沒收諭知,並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