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28號原告 詹朝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哲豪 (0952-QU車主)、 吳哲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