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07號聲請人 賴政延
黄綉絹 上列2人之共同上列聲請人賴政延等二人因與相對人 朱武哲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賴政延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