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金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盈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盈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莊盈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4號刑事判決,而本判決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宣判後,被告已提出上訴狀,並於同年6月28日送至本院,然而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本判決於113年6月13日寄存送達被告,上訴期間屆滿日為同年7月16日,是被告應於同年8月5日前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宣蓉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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