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簡字第45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AMAYOALEXANDERROSALES(中文名:亞歷山大)選任辯護人 孫嘉佑 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護照號碼「P0000000C」記載應更正為「P0000000B」。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本件被告TAMAYOALEXANDERROSALES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在案,該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護照號碼「P0000000C」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P0000000B」。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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