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85號原告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添財 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 律師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卓生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 律師
趙培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兩造已達成和解之共識,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