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270號原告 吳姍樺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 律師
郭逸婷 律師被告 李潔 (AMELIALEE)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AMELIAL
EE)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需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非記事省略戶籍謄本)以為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AMELIALEE)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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