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二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七一0號、偵查案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二0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玖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甲○○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二0九號為不起訴處分,其非法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二九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0點二九公克,空包裝重0點一八公克)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指之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調科壹字第一二00一四四七九號鑑定通知書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二0九號卷第四十五頁足憑,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本院認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