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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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3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貳月』,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及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內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貳月』,顯係『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之誤,揆諸前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